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
(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颁布,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)
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,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。作品不论是否登记,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。
第三条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。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。
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、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。
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,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:1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;2、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;3、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;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,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:1、 登记后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;2、 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;3、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;4、 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。
- 阅读更多 关于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
- 登录或注册以发表评论